客戶服務條款 - LANLIFE-懶生活

客戶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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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使用LANLIFE智慧生活共享平台(以下稱本平台),LANLIFE是由「智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建置,為保障您的消費者權益,本平台提供您充分的審閱期間,並得個別磋商相關條款。請您在尚未詳讀本條款以前不應進行註冊。因此,如您事實上從事並完成本平台之會員註冊手續之後、或開始使用本平台所提供之任何會員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知悉並同意且接受客戶及會員服務及資料運用保護條款(下稱本條款)之所有約定:



壹、會員服務及權利義務

  1. LANLIFE平台(https://www.lanlife.com.tw/),係為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資訊流、物流與金流之各項通路服務結合之平台。您同意並確實知悉本公司之LANLIFE平台,僅為一資訊提供平台,提供客戶與商家間進行交易磋商,本公司並非交易之當事人,亦非交易之代理人。
  2. 客戶您聲明您確實已滿二十歲,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意思表示之方法。
  3. 若您未滿二十歲,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方得註冊使用或繼續使用。當您完成註冊手續使用LANLIFE平台所提供之任一服務時,即表示您的法定代理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若您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確事實上使用本平台,而有違法或造成他人損害之情事者,本平台得將循法律途徑求償。
  4. 您知悉並同意若您因商品、服務或其他交易與商家有爭執時,您不得向本公司爭訟任何法律問題。且本公司並未對任何本平台之交易負任何擔保責任。您因前述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行為所產生之爭執,應向各該商家尋求救濟或解決之道。
  5. 違反前項約定者,造成本公司損害,本公司得依法求償。
  6. 客戶如對本平台商品或相關服務有相關爭議或問題,可透過客服信箱進行諮詢。本公司得依情形,協助客戶處理相關疑義。
    (一) 商品銷售及配送服務訊息傳遞,包含:
    1. 客服信箱服務時段為週一至週五9:00 – 18:00,本公司將於收到您的問題反應後三個營業日以內回覆您的問題。若於非營業日收到您問題時,以未來最近之營業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將回覆您的問題。
    2. 本平台通路商品配貨及退貨服務(退貨之約定方式,請參閱本公司網站「我的帳戶」內購物小幫手中之「退貨/退款程序說明」)。
    3. 本平台商品給予七天猶豫期(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客戶您知悉並同意「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天猶豫期: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4. 多元付款機制。
    5. 各類型行銷資訊提供。
    6. 購物優惠及紅利累積。
    (二) 本平台所販售之商品運費計價方式明載於網頁中,如未有記載將由本公司或商家負擔。
    (三) 會員相關權益通知。
    (四) 本公司得依實際情形,增加、修改或是終止上述相關服務。
    (五) 本公司之LANLIFE平台,僅為一資訊提供平台,提供客戶與商家間進行交易磋商,本公司並非交易之當事人,亦非交易之代理人。相關資訊均由客戶及商家提供。與故對於您所獲得的商品、服務或其他交易標的物,不負任何擔保責任。您因前述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行為所產生之爭執,應向各該商家尋求救濟或解決之道。
  7. 當您於LANLIFE平台完成註冊手續、或繼續使用本平台所提供之任一服務時,即視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服務條款的所有約定並完全接受本服務現有及未來衍生之服務項目。另外,當您使用本平台特定服務時,可能會依據該特定服務之性質,而須遵守本公司另行公告之服務條款或相關規定,此另行公告之服務條款或相關規定亦併入屬於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8. 若您未滿二十歲,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方得註冊使用或繼續使用。當您使用或繼續使用LANLIFE平台所提供之任一服務時,即表示您的法定代理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本款建議保留,否則未成年人假冒滿20歲進行註冊成為會員,後來這位未成年人有交易糾紛時,貴公司可能會被認為沒有設計適當機制防止未成年人之不法行為。)
  9. 本公司針對若客戶有從事任何下列之情事者,本公司保有終止您帳戶服務之權利,您不得據此而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並得依司法途徑求償本公司之相關
    (1) 違反法律規定
    (2) 未遵循本條款之任一約定
    (3) 惡意濫用服務權益
  10. 本公司有權於未來任何時間基於需要修改本條款內容,並得將修改內容以電子郵件、網路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客戶。
  11. 本公司為提供服務之必要通知會員相關訊息時,得以客戶所留存之任一聯繫方式為之,客戶之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以登錄網站、電話通知等方式進行資料更新,以維持資料之正確性、即時性及完整性,若因客戶資料錯誤、過期或其他非可歸責本公司的原因,致本公司送達的訊息無法接受,仍視為本公司業已完成該通知的送達,如因而產生不利益則由您自行負擔。


貳、客戶之會員帳號、密碼與安全


  1. 客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客戶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是辦理本平台某特定服務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則無法審核,而無法提供客戶本平台服務,敬請見諒。
  2. 客戶透過本公司平台註冊完成後,即成為為LANLIFE會員,會員帳號為身分證字號或電子郵件,必須詳實填寫。前述註冊帳號及密碼,不能重複登錄。
  3. 客戶註冊時必須填寫確實之個人資料,若發現有不實登錄時,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您的會員資格,若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應自負相關責任。
  4. 客戶應該盡善良第三人之謹慎義務,妥善保管密碼及帳號,若第三人知悉密碼洩露或提供給他人知道或使用。以同一個會員帳號和密碼使用本服務所進行的所有行為,都將被認為是該會員本人的行為,應由該帳號會員依法負責。
  5. 客戶如果發現或懷疑有第三人使用其會員帳號或密碼,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知悉後將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但客戶於通知前依法應負之法律上責任並不因此通知而免除。


參、客戶與商家間交易法律關係


  1. 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皆為您與商家締結契約之一部分。本公司並非您與商家間交易關係之當事人或代理人。
  2. 您同意依據本平台頁面所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下單後交易及已成立,除依法令明文者外,會員不得藉故主張契約尚未成立而拒付款項。
  3. 契約成立並於您收受商品後,您享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之權利,如有退貨需求,請參閱本公司網站「我的帳戶」內購物小幫手中之「退貨/退款程序說明」。
  4. 透過LANLIFE之服務所產生之交易、買賣或其他合約,均僅存在您與各該商家兩造之間。各該商家自行就其商品、服務或其他交易標的物之品質、內容、運送、保證事項與瑕疵擔保責任等與您進行說明並履行。本公司僅為平台提供者,本公司並非交易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故對於您所獲得的商品、服務或其他交易標的物,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5. 客戶您知悉並同意,因前述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行為所產生之爭執,應向各該商家尋求救濟或解決之道。本公司得依情形,以適當方式協助客戶處理。但不代商家負擔任何法律上責任。
  6. 付款相關權益:
    本公司提供多種的付款方式供您選擇,詳細內容請參考本平台網站會員中心之「付款方式說明」。
  7. 帳號刪除
    (1) 申請刪除:若您確認不會再使用本平台服務,且已妥善保留交易資料,帳號刪除平台帳號交易紀錄後將無法復原。若您已確認可於平台「聯絡我們」提出申請,平台將由專人協助處理,平台將請您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請確認您在會員中心所填寫的資料完整性,並與所提供證明文件相符,如所提供資料不完整或仍有交易未完成,本平台得視情形拒絕受理取消帳號之事宜。
    (2)約定之刪除權:若客戶帳號有發生任何下列之情事者,本公司保有終止並刪除您帳戶服務之權利,您不得據此而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1. 違反法律規定之狀態
    2. 長久未使用並經通知後仍未使用者
    3. 惡意濫用服務權益之狀態
    (3)法定之刪除權:若資料收集、利用及處理之特定目的達成或終止之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本公司應主動或依客戶請求刪除相關帳戶資料。


肆、客戶資料及隱私權保障政策


關於您註冊或使用本服務時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本公司將依本會員資料及隱私權保障政策(下稱本政策)為利用與保護。


  1.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訪問本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或社群媒體之特定標準資訊(例如:IP位址、Cookie ID 與其內容、唯一識別碼、網域名稱、裝置資訊、使用時間、瀏覽器類型、語言設定、地理位置、作業系統、伺服器紀錄、網頁搜尋/瀏覽/點選紀錄及使用模式與資訊或經合作廠商以其名義取得前開資料分析歸納而成標籤等類似資料、LINE Pay money iPASS帳號與乘車紀錄)。
  2. 客戶資料記錄有效性:客戶使用本服務時,其使用過程中所有的資料記錄,以本服務資料庫所記錄之資料為準,如有任何糾紛,以本服務資料庫所記錄之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但您如能提出其他資料並證明為真實者則不在此限。
  3. 客戶資料蒐集之目的:
    • 040行銷
    •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如紅利點數發放與優惠卷統計用途)、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 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 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2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以及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5.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地區及方式
    • 對象: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客戶所同意之對象(如: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本公司所使用之社群媒體或軟體服務供應商(如:Facebook、LINE、Google、Yahoo、YouTube等)。
    • 地區:前揭個人資料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6. 個人資料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客戶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客戶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利用或限制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利用或限制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您同意在下列的情況下,本公司可查看或提供您的個人資料給法院、主管機關、或提出適當證明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
      1. 因法令或依司法行政機關之命令
      2. 為執行本會員條款之需要
      3. 為維護會員服務系統的正常運作與安全
      4. 為保護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伍、智慧財產權


  1. 本公司或相關通路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如商家)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
  2. 對前項之智慧財產權,客戶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
  3. 如有違反,您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陸、暫停服務


本公司以目前一般商業認為合理之方式及技術,維護本服務之正常運作。
於下述情況,本公司將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且對使用者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害,均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1) 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並已向客戶預先通知者;
(2) 使用者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使用條款情形;
(3)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所導致之服務停止或中斷;
(4)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服務停止或中斷;
(5) 非本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而致本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或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或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柒、本條款之效力、解釋、準據法


  1. 本條款之範圍,包含使用本平台特定服務(如退貨、多元付款方式)時,依據該特定服務之性質,而須遵守本公司另行公告之服務條款或相關規定。
  2. 本條款中,任何條款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效時,不影響其他約定之效力。
  3. 本條款如有疑義,將依字義之客觀意義,以一般第三人可合理理解之意思進行解釋。
  4. 客戶與本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網路規範及中華民國法令解釋及規章、慣例為依據處理。本條款如有未盡完善之處,將依誠意原則、平等互惠原則,共商解決之道。
  5. 任何關於本條款所生之法律爭執,雙方同意應循協商方式行之。無法達成協商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